banner01
banner02

绵阳市佳成投资有限公司

佳成投资公司腾达汽修厂内部承包经营招标公告

来源:绵阳佳成 发布时间:2017-07-11

    一、招标概况

    汽修厂位于中经路15号,成立于2009年8月2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要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轿车维修、小型货车维修)、汽车零配件零售业务。目前总资产  200 万元,上年度实现汽修业务收入约300万元。厂区占地面积3000M2,分维修车间,停车区、接待室、洗车区、办公区等,拥有大梁校正仪、四轮定位仪、烤漆房、双柱龙门举升机等各类维修设施设备价值  55 余万元。现有在职职工17人。

    二、招标内容及底价

    对腾达汽修厂现有资产承包经营进行招标,承包合同期为5年,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一年承包费用底价为人民币33万元,承包费按5%的比例逐年递增,承包费用一年一清,另需一次性交纳承包经营风险金5万元。

    为了满足汽修厂的发展需要,更大限度的增强汽修厂竞争力及赢利能力,投资公司在未来一年内,会对汽修厂追加投资,包括:新建轮胎专卖展厅,对厂房进行改造,场地翻新、硬化,新设备投入等。新的投资项目交付使用后,承包费用按新增投资和原资产比例作相应增加。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为武引系统及佳成企业(佳成建设公司、佳成投资公司系统,市武引局各处室、项目部,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在职职工,且须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中标后能全职经营汽修厂。

    2、投标人拥有住房、门面等符合抵押条件的个人商住房(无需抵押者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1)愿意并能够提供公司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书面认可其有关抵押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所抵押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二)资格审查资料及投标文件提交

    1、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拟抵押房产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包括书面承诺)、社保参保证明,由公司收件人现场核查所提供证件复印件的原件。

    2、投标人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学习、培训情况,工作经历及取得的成绩,主要家庭成员情况,主要社会关系等。

    3、承包费用的报价、资金运营模式及承包费用交纳方式、汽修厂经营管理思路(人、财、物的管理)、五年承包经营期间的规划等。

    4、投标保证金交款凭证。

(三)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本项目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30之前进行投标报名及资格审查,提交地点为绵阳市佳成投资有限公司(中经路15号1楼7号办公室),收件人:罗郭(联系电话:13881144964,V网号6964)。

    四、投标保证金

    2017年7月19日17:00之前投标方需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中标后的投标保证金转作承包经营风险金,其他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于开标当日全额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款凭证作为缴款凭证。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

    账户信息:

    户名:刘蓉(联系电话:13981184166,V网:61520)

    账号:622845048001676301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临园口支行

    五、其他相关的招标约束条件

    (一)投标人应保证承包期间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关安全责任由承包人全部负责。同时,应保证承包期间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发生打架斗殴、坑蒙拐骗等有损于公司整体形象的事情。

    (二)承包人应保证将在承包合同正式生效前汽修厂的应收款项全部收回给汽修厂原银行账户。在约定期限未收回的,视为承包人流动资金借款。

    (三)承包人在接收修理厂的设施设备后应注重保养和爱护,除自然损耗外,凡出现损坏和故障的需及时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公司将安排人员不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四)承包人需接收修理厂目前在职的所有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的稳定,并提供机会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本承包项目的开标会将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10:00在佳成投资公司公开进行,投标人必须本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开标结束后以得分及综合评审最佳者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价为中标价。

     

     

     

                      绵阳市佳成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